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354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莉,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9层908号。
法定代表人:陈鸿雨。
原告**与被告**、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明雪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