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美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美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浩星进出口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美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鸥江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沈奇贤,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浩星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5490-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5号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美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浩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7)苏0684民初7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宁波浩星进出口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美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款465916元以及经济损失2万元。被执行人宁波浩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8日前给付143616元,2018年3月15日前给付115300元,2018年4月15日前给付49500元,2018年5月15日前给付49500元,2018年6月15日前给付128000元及诉讼费用825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加工款全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宁波浩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费用人民币731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浩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宁波浩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份委托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回函无房产登记信息,尔后本院从总对总扣划被执行人账款人民币149131.22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划的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锦成
审判员  徐卫宁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宸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