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4民初1389号之二
原告:黄亮,男,198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南通美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鸥江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亮与被告南通美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黄亮以被告已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为由于同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保全费790元,以上合计795元,由原告黄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