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5628号
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工业园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东张官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友,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91年5月9日生,汉族,公司法务,住临沂费县。
被告:内蒙古宏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东方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刘二云,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宏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华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