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46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东张官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东。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良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