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844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东张官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东。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良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