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2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涛,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工业园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东张官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825083XF。
法定代表人:王利东,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