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12民初5297号
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工业园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825083XF。
法定代表人:王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友,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友、李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临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65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被告向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庭审时,被告提交了工作服、工作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但是根据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被告的工资并非原告发放。原告当庭举证了2012年的职工工资表、2019年的职工工资表、2019年的职工出勤表,均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承认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秀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