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平达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3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系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平达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滨州市诚全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淄角镇魏北武村西北、大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平达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滨州市诚全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