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1民初3286号
申请人:**,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6421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韩滨,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韩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韩滨名下银行存款15389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韩滨名下银行存款15389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于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