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异8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殷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64219W。

法定代表人:韩惠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桓台大众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60020899F。

法定代表人:徐书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谊东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673994742。

法定代表人:于修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书东,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在本院执行**与桓台大众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谊东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东塑胶公司)、被告徐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冻结其名下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天元恒吉公司)称,1、查封异议人账户的数额明显过高。经对账,截止2019年11月2日,拖欠货款金额实际为2.47127万元,对超出的数额,异议人没有承担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异议人与三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并未约定偿还时间。谊东塑胶公司从未向异议人主张过债权,法院仅听申请执行人一面之辞,就认定异议人拖欠谊东塑胶公司的货款数额和到期支付时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依法冻结异议人应当承担的货款金额2.47127万元,解除对其余金额的冻结。

被执行人桓台大众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谊东塑胶公司、徐书东称,1、桓台大众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谊东塑胶公司实际负责人均是徐书东,两公司注册地、办公地和工人都是一样的,自2018年5月起,济南天元恒吉公司委托徐书东进行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的加工,加工完毕后,以两公司名义送货,但货款支付方式多样,有直接打入桓台大众保温防腐有限公司或谊东塑胶公司的,也有直接支付给徐书东的,还有直接代公司支付的货款。2、桓台大众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谊东塑胶公司、徐书东三被执行人与济南天元恒吉公司,就2018年5月以来的供货和支付状况,已于2019年11月2日以对账单的形式进行对账,最终四方确认尚欠济南天元恒吉公司货款金额2.47127万元,三被执行人同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用以抵消部分债务。故截止目前,三被执行人一同对济南天元恒吉公司享有2.47127万的债权,同意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但对法院超额查封的部分,三被执行人无权处分。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桓台大众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谊东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徐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8月24日立案;

2018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8)鲁0321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谊东塑胶有限公司将其在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627667.50元,于2018年10月18日转让给原告**(转让手续另行办理)。

二、被告山东谊东塑胶有限公司将其在济南星元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474629.35元,于2018年10月18日转让给原告**(转让手续另行办理)。

三、被告桓台大众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谊东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徐书东另行支付原告**货款924460.15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10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1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100000元,同年2月28日前付100000元,同年3月30日前付100000元,同年4月30日前付100000元,同年5月30日前付10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付100000元,同年7月30日前付124460.15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若被告桓台大众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谊东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徐书东有一期不按上述约定期限付款,则赔偿原告损失526883.12元、支付律师费用150000元、支付保全保险费3900元及自2018年8月23日至货款付清之日的损失(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且原告**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款项。

案件受理费183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2019年7月8日,**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9)鲁0321执978号。

2019年7月31日,本院向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达(2019)鲁0321执9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谊东塑胶有限公司、桓台大众保温防腐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到期债权200万元,查封期间停止执行,查封期限三年。

9月4日,向济南天元恒吉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山东谊东塑胶有限公司到期债务141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济南天元恒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冻结其银行存款。

10月29日,本院以(2019)鲁0321执9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济南天元恒吉公司银行存款141万元(已冻结0元)。

后,济南天元恒吉公司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2018)鲁0321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2019)鲁0321执9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2019)鲁0321执9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执单位反馈表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2019年9月4日,本院冻结谊东塑胶公司的到期债权141万元,第三人(次债务人)济南天元恒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济南天元恒吉公司未提出异议,放弃程序性利益,法院对济南天元恒吉公司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到期债权数额问题。谊东塑胶公司账面显示欠350多万,(2018)鲁0321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2018年10月时应收账款60多万,异议人等称还欠2万多(但异议人济南天元恒吉公司对法院冻结、提取到期债权141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异议)。各方对数额有分歧。到期债权的异议审查权,法律制度设计上做了限缩性规定,执行异议程序原则上仅做形式审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等实体问题,当事人如有纷争,应当通过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等途径,另行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对异议人所提应冻结其2.47127万元、其余金额应予解除冻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天元恒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甘丽静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