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1620号

原告:山东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308号名士豪庭1号市级公建806。

法定代表人:秦豪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林,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陵县县城埝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义堂,总经理。

原告山东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季长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