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民初字第3276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男,成年,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临沂市鲁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市鲁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