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345号
原告:甘肃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豆思程,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被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2日,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1.57元,减半收取3675.79元,由原告甘肃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生荣
人民陪审员  何 洲
人民陪审员  张国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