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定陶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1758号

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横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清,男,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撮飞。

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寅辉

审 判 员  徐 逍

人民陪审员  姚树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