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1758号
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横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清,男,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撮飞。
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寅辉
审 判 员 徐 逍
人民陪审员 姚树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