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0981083A。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公路与威海路交汇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7310144K。
法定代表人:赵伟峰,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9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