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聊城安康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1790号

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北横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清,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东昌西路**国际商务港604.

法定代表人:蒿万波,总经理。

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采购原告一台Z**-1240水源热泵,价款36万元,被告先付首笔31万元,余款5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设备到达现场后60日内付清,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欠原告设备款5万元,已构成违约。催要未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根据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聊城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但该地址查无此人,后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履行提供明确地址的法定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被告聊城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欣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