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常远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6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新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常远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东三街交汇处绿城MINI国际1214室。
法定代表人:常齐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世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君,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中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广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军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炜漓,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莱恩公司)、河南常远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莱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山东莱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对于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虽然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但鉴定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山东莱恩公司对此已经提出了异议,并在一审时申请鉴定人员到庭作证。鉴定意见书认定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铜管点状腐蚀,泄露原因与风机盘管的铜管加工过程中引入的污染物有关,但对该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有多高、“有关”的关联度有多大、经检测符合国标要求的铜管加工过程中引入的污染物在风机盘管“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是否足以导致铜管腐蚀和泄露、需要多长时间会导致铜管腐蚀和泄露等均没有作出结论。庭审时,山东莱恩公司的代理人向鉴定人员就影响鉴定结论的上述技术性问题进行了发问,鉴定人员均未能向法庭作出正面回答,而是以“不在鉴定范围、无法考量”等语言回避回答。对于鉴定书照片中体现的铜管大面积腐蚀变白、照片和视频中体现的铜管外壁以及与铜管接触的金属物件被大面积腐蚀变白并严重腐蚀现象,鉴定人员仍然坚称是“氧、氯元素聚集造成的点状腐蚀”,对铜管外壁以及与铜管接触的金属物件被铜管中泄露的循环水大面积腐蚀变白并严重锈蚀的腐蚀性元素的内容,鉴定意见书并没有进行鉴定,但有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铜管加工过程中引入的污染物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腐蚀。鉴定人员对鉴定记录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但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对山东莱恩公司提出的异议,没有作出任何的合理解释、说明或补充,因此,鉴定结论有明显的瑕疵,依据严重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鉴定时取样的风机盘管中的水样,并非是铜管泄露时风机盘管内的水样,铜管泄露后,河南常远公司早已对风机盘管中的循环水进行了更换。因此,鉴定结论依据的水样并不能真实反映铜管泄露时风机盘管内的水样状况,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铜管泄露原因的有效证据使用。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认中央空调系统主机也泄露大修,这说明了空调主机也被腐蚀损坏的事实,进一步说明了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维护不当才是铜管泄露的原因。河南常远公司虽然不承认主机泄露大修,但承认主机进行了维护。根据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河南常远公司签订的《大河名苑一期中央空调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河南常远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运行管理方,负责中央空调的管理和运行,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管三年,并应根据要求及时提供该记录。在本案一审庭审调查时,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多次向河南常远公司索取运行维保记录,但河南常远公司拒不提供。河南常远公司当庭承认有运行、维保记录,但拒绝向法庭提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河南常远公司的运行、维保记录能够证实其在中央空调运营或维护中添加了腐蚀性的液体导致铜管泄露,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河南常远公司,河南常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根据“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应认定铜管腐蚀泄露的原因是河南常远公司运行维护中添加了腐蚀性物质造成,而与铜管的污染物无关。事实上,在河南常远公司维护主机并更换了循环水之后,铜管没有继续出现大量泄露,一方面说明了铜管自身没有质量问题,一方面也可以认定中央空调在运营或维护中添加了腐蚀性的液体导致铜管被腐蚀穿透,在发现铜管被腐蚀后,运营维护方及时更换了中央空调管道中的液体,从而没有继续出现大量铜管外部的腐蚀现象足以认定河南常远公司的辩称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河南常远公司拒不提供运行、维保记录,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三、一审法院采纳的两份鉴定报告,均认定出现泄露的铜管外径及壁厚、耐压、拉伸性能、扩口试验、压扁试验、平均颗粒度等均检测合格,已使用的风机盘管的化学成分均符合要求,说明发生腐蚀的铜管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出现漏水、穿孔现象时,所有的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均已超过了合同双方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四、山东莱恩公司生产空调设备多年,风机盘管的加工生产工艺一直没变,但从未出现过如本案风机铜管因引入的污染物而被点状腐蚀泄露的情况。本案供货风机盘管八千多台,生产工艺完全一样,为何在一段较短的时间段内大量出现铜管被腐蚀泄露,而在其他时间段内就没有出现铜管泄露?并且在被腐蚀的铜管更换后,更换后的铜管再没有出现被腐蚀泄露的情形,通过这样的对比,足以证明铜管泄露的原因与铜管内引入的污染物没有关系,而是与那段时间内铜管内的循环水有关。综上,一审判决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判决山东莱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正,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山东莱恩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一、上海欣项检测科技公司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范。一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询问,鉴定流程及结论均无不当。山东莱恩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否定,该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山东莱恩公司的侵权及违约行为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山东莱恩公司为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生产制造的涉案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在加工过程中引入了污染物,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当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山东莱恩公司提出的保修期不能免除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的责任,山东莱恩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应合乎国家和产业标准,具有质量保证,保证合理使用年限。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山东莱恩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损害,应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河南常远公司辩称,一、河南常远公司已经按照与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约定对涉案项目的中央空调及热水系统进行了日常的运营维保,不存在疏于管理维护的情形,更不存在山东莱恩公司主观臆想的“添加腐蚀性液体”的行为。1.通过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铜管质量的鉴定,已经很清楚地显示山东莱恩公司出售的铜管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显示,“风机盘管的铜管点状腐蚀、泄露原因与风机盘管的铜管加工过程中引入的污染物有关”,“风机盘管的铜管的铜管在加工过程中引入了油质污染物和凸起颗粒物并造成铜管内壁污染,污染物所含的氯、氧铁元素在循环水的作用下对内壁形成腐蚀,风机盘管的铜管从内向外腐蚀穿孔、导致泄露”,也就是说铜管的点状腐蚀、泄露的主要原因是风机盘管质量瑕疵造成的,主要问题出在生产阶段,而非河南常远公司的维护阶段,山东莱恩公司一直在混淆事实,企图将责任推向河南常远公司以减轻其赔偿责任。2.河南常远公司对空调维保记录的提供与否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鉴定结果已经显示河南常远公司维护的补水箱的水质是合格的,且维保记录是在与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河南常远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向山东莱恩公司提供,山东莱恩公司一直在利用维保记录做毫无依据的主观推断。即使河南常远公司未尽到维保责任,也不能免除山东莱恩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何况河南常远公司一直在按照合同约定对主机进行日常维保,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二、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中显示,河南常远公司负责维保的补水箱中“浊度、总铁”指标是合格的,说明河南常远公司的日常维保不存在问题,“循环水的浊度、溶解氧、总铁”三项不合格指标均来自风机盘水,而风机盘管属于住户室内安装设备,不属于河南常远公司的职责范围。一审庭审中,鉴定人员解释“在未使用的铜管中检测出来的氧、氯,说明生产的铜管含有该杂质元素,且该杂质元素会对铜管内壁产生腐蚀”“即使是水质达标的情况下也会产生腐蚀”,也就是说如果是铜管质量没有问题的话,单纯的水质不合格是不会引起腐蚀漏水的。虽然鉴定结果显示水样检测中发现有溶解氧总铁超标,但不属于河南常远公司的维护范围,根据鉴定报告书中河南常远公司所维护的补水箱的水中“溶解氧、总铁”含量均是合格的。因此,河南常远公司不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否则小区八千多住户不会仅仅一百多住户漏水,之所以小范围出现漏水恰恰是因为山东莱恩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才导致腐蚀漏水,进而引出后期河南常远公司对主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这与维护保养不当引起的腐蚀是两个概念。综上,山东莱恩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河南常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改判河南常远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山东莱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以“河南常远公司在后期对中央空调运行管理中,循环水的浊度、溶解氧、总铁严重超标加速了铜管内壁的整体腐蚀,也是造成风机盘管流水的原因”来认定河南常远公司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山东莱恩公司生产销售的空调设备存在缺陷,说明空调设备质量不合格。1.根据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中载明“风机盘管的铜管点状腐蚀、泄露原因与风机盘管的铜管加工过程中引入的污染物有关”,也就是说铜管的点状腐蚀、泄露原因是由山东莱恩公司的风机盘管质量缺陷造成的,即山东莱恩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山东莱恩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中明确指出了“风机盘管的铜管在加工过程中引入了油质污染物和凸起颗粒物并造成铜管内壁污染,污染物所含的氯、氧铁元素在循环水的作用下对内壁形成腐蚀,风机盘管的铜管从内向外腐蚀穿孔、导致泄露”,同样说明山东莱恩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不合格,山东莱恩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河南常远公司维护管理的补水箱中“浊度、总铁”指标是合格的,住户家中的“循环水的浊度、溶解度、总铁”指标是不合格的,说明河南常远公司在对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河南常远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河南常远公司与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大河名苑一期中央空调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河南常远公司的职责是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河南常远公司维护保养的补水箱中“浊度、总铁”指标是合格的。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户内的管理及维护是由用户自己负责,不属于河南常远公司的职责范围。《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2.5载明的风机盘管内、补水箱内的水样检测结果显示,加速铜管腐蚀的“循环水的浊度、溶解氧、总铁”三项指标不合格均来自风机盘管内的水,而风机盘管属于住户室内安装设备,不属于河南常远公司管理维护范围,河南常远公司管理维护补水箱内的流向各住户的水是合格的,是符合要求的,不存在上述指标超标的问题,说明漏水原因系住户未对风机盘管定时维护、清理造成的,责任应当由住户自担。2.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东莱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总计购买了八千余台中央空调,如果说是河南常远公司维护管理的补水箱内水的原因造成损失,那么八千余台中央空调设备都应该出现漏水、腐蚀等现象,但事实上并非全部出现问题,一百余台只占总数的很小一部分,这恰恰说明了山东莱恩公司风机盘管铜管质量存在问题才是造成设备漏水的问题所在。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河南常远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1.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河南常远公司与山东莱恩公司的共同过错造成大河名苑小区楼房内空调漏水,在无法区分二者过错大小的情况下,认定河南常远公司和山东莱恩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是错误的,本案中山东莱恩公司风机盘管铜管质量不合格、产品有缺陷及住户户内的管理维护应由住户自己负责,河南常远公司在对设备操作、维修和保养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对本案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第一次鉴定费虽然在诉前且系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诉讼前的鉴定、公证行为系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单方行为,河南常远公司并未在场,庭审中河南常远公司对鉴定意见亦不予认可,该项费用河南常远公司不应承担。三、一审判决关于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次单方鉴定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河南常远公司对该次鉴定毫不知情,且该次鉴定采样的小区坐落于洛阳市吉利区并非涉案小区,鉴定内容与本案毫无关联。(2019)豫洛鼎证内民字第7604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对洛阳市吉利区大河名苑小区一期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内铜管现场随机三次采样及寄送样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而沪华碧[2019]质鉴字第335号《中央空调风机铜管质量鉴定报告书》则是对济源市中央空调风机盘管进行的鉴定,公证内容与鉴定内容显然毫无关联,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明显是在提供虚假证据,且该鉴定报告书通篇也未显示有河南常远公司委托或参与采样的表述。另,根据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也可以看出该案发生于济源市,而不是洛阳市吉利区。该份公证书明显与本案无关,河南常远公司不应承担第一次鉴定费和公证费。
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一、上海欣项检测科技公司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范。一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询问,鉴定流程及结论均无不当,该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河南常远公司在中央空调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缺少水质处理设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标准及产业政策要求;水质严重超标,也未对中央空调系统供冷供热循环系统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及时处理,对风机盘管腐蚀漏水和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本案第一次鉴定时,山东莱恩公司和河南常远公司均有工作人员在场参与,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时提交的《公证书》中有体现及照片,一审庭审已经予以核对确认。该次鉴定及公证费用的产生是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查明泄露原因、防止损失扩大而进行,是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必要支出,依法应由山东莱恩公司和河南常远公司共同承担。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河南常远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损害,应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山东莱恩公司辩称,一、鉴定意见书证实了风机盘管的铜管质量合格,河南常远公司称铜管质量不合格不属实。二、出现泄露的铜管均超过了质量保修期。三、对铜管泄露的原因,鉴定结论模糊不清、责任不明,鉴定人员对山东莱恩公司的异议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或补充,山东莱恩公司的异议足以否定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因此,鉴定结论有明显的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规定,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河南常远公司持有中央空调运行、维保记录但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河南常远公司空调运行、维保不当是造成风机铜管泄露的根本原因。铜管内部被大面积腐蚀及泄露的循环水对外部材料在短时间内的严重腐蚀,足以证实河南常远公司空调运行维护不当。五、鉴定时取样的风机盘管中的水样,并非是铜管泄露时风机盘管内的水样,铜管泄露后,河南常远公司早已对风机盘管中的循环水进行了更换。因此,鉴定结论依据的水样并不能真实反映铜管泄露时风机盘管内的水样状况,因此,鉴定结论不能如实反映铜管泄露时的客观事实,铜管内部被大面积腐蚀及鉴定机构所取样的水样根本不具有如此巨大的腐蚀强度。综上,河南常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河南常远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山东莱恩公司、河南常远公司赔偿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次鉴定费23000元、公证费3500元、购买风机盘管费用46565元、维修费47100元、第二次鉴定费48000元、因漏水赔偿业主损失33933元、以上合计20209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0日、2016年4月6日,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东莱恩公司两次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山东莱恩公司为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大河名苑一期生产制造中央空调风机盘管8000余台。两份合同第七条关于保修期及售后服务约定:1、保修期为自产品现场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2、供方承诺接到用户故障通知,2小时响应。3、本着对用户负责的原则,供方负责对产品的终身维护。4、保质期内因供方设备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供方免费负责维修、更换设备及配件和赔偿损失;对非供方原因造成设备的质量问题,供方提供更换设备及配件或维修,只收取材料、维修成本费。5、保质期内仅收取更换零部件成本费。第九条质量保证: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有效版本标准,且达到合格标准。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规定:供方如未按需方通知的交货时间供货(保质保量)到交货地点,每延期一天,按本合同总额的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可向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山东莱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安装了中央空调风机盘管8216台。2017年6月14日,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河南常远公司(乙方)签订《大河名苑一期中央空调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大河名苑一期中央空调系统及热水系统项目进行供暖、供冷、供热水能源(运行及管理)服务。合同第二条约定的项目期限为自中央空调系统运行之日起20年。第十条约定乙方的职责为:1、负责本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系统调试工作;3、负责组建本项目运行管理、服务团队、经行本项目运行能源管理服务,团队成员应具有大型空调运行能源管理服务经验,且为乙方正式职工;4、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项目的看护和保卫工作;5、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6、在合同期内,交于甲方以前,免费给甲方培训3名操作技术人员、做到会操作、保养、调试、维修该系统;13、乙方应根据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履行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三年,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记录;乙方保证与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8年11月,中央空调系统开始投入使用,河南常远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大河名苑小区的空调设备系统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维护。自2019年夏季中央空调运行后,小区开通的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出现了漏水、穿孔等现象,为此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更换了部分泄漏风机盘管,其中购买风机盘管花费46565元、花去维修费47100元。经法院判决,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了因漏水给业主造成的损失33933元。关于造成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出现漏水、穿孔等现象的原因,2019年9月27日,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送检的中央空调风机铜管样品3件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铜管的尺寸、化学成分、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纤维组织较均匀,其表面存在环向橘皮以及加工划痕。但对表面存在环向橘皮以及加工划痕的原因未作说明。鉴定期间,三方在场进行了取样,取样过程并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支出公证费3500元,支出鉴定费23000元。诉讼中经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济源市的中央空调风机系统腐蚀、泄漏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专家组现场取样,2020年12月25日,该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为:济源市的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铜管点状腐蚀、泄漏原因与风机盘管的铜管加工过程中引入的污染物有关,风机盘管中循环水的浊度、溶解氧、总铁严重超标加速了铜管内壁的整体腐蚀。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又支出鉴定费48000元。
山东莱恩公司对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系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委托,且该报告鉴定内容不全面,通过现场被腐蚀产品的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出被腐蚀的铜管的严重程度并非由风机盘管内吸入的氧氯等杂质所造成,风机盘管的铜管表明存在环向橘皮及加工划痕,也不是铜管泄露的原因。对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也有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不能证明涉案铜管的腐蚀泄露是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经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山东莱恩公司对鉴定人员的回答和鉴定报告结论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鉴定人员回答仅对采样负责,但事实上其采样的循环水已经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循环水,现有的循环水在事故发生到现在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并未出现短时期内巨大数量的铜管漏水现象,但在主机大修之前,风机盘管短时间内发生100多台泄露,明显不会是现有循环水能够造成,更不可能由铜管内的氧、氯离子造成,所以该鉴定结论不符合当时的客观事实。表7中已使用的风机盘管中的氯、氧含量都超过了未使用的铜管中的两种元素数倍,对此鉴定人未作出有效解释,对增加5倍以上的氯离子来源未说明,污染物的来源鉴定报告未作出结论。鉴定人对其询问的污染物和腐蚀后果的关联程度未回答,对经鉴定合格的铜管正常运行情况下污染物能否导致铜管腐蚀泄露也未回答,从其提交的视频和照片明显可以看出腐蚀绝不仅是点状腐蚀,而是大片的片状腐蚀,鉴定人认为氯、氧离子只能造成点状腐蚀,说明铜管内和外的大片腐蚀不可能是管内原有的氧、氯元素造成。如果铜管的腐蚀是由内部的氧、氯元素造成,铜管外的腐蚀又是什么因素造成。所以鉴定报告不能反映本案的客观情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认定其公司产品有质量问题导致铜管泄露。
河南常远公司对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系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委托,对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时是在三个地方提取了水质,但鉴定结论只对两个地方的水质进行了分析说明,且这两处水质的鉴定结果不一致,水质也没有问题,对水质蒸发器的水质没有检测结果,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5章第32条规定,户内的管理及维护由用户自己负责,所以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山东莱恩公司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购买风机盘管的46565元无异议,认为第一次鉴定费23000元、公证费3500元,是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行为;第二次鉴定费48000元应由责任人承担;其他损失与本案无关;河南常远公司认为第一次鉴定费23000元、公证费3500元,是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行为,其他证据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东莱恩公司、河南常远公司签订的风机盘管采购合同及中央空调能源管理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8年11月,中央空调系统开始投入使用,2019年夏季中央空调运行后,小区开通的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出现了漏水、穿孔等现象,根据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认为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铜管点状腐蚀、泄漏原因与风机盘管的铜管加工过程中引入的污染物有关,风机盘管中循环水的浊度、溶解氧、总铁严重超标加速了铜管内壁的整体腐蚀。说明山东莱恩公司在风机盘管的铜管加工过程中引入了污染物,同时河南常远公司在后期对中央空调运行管理中,循环水的浊度、溶解氧、总铁严重超标加速了铜管内壁的整体腐蚀,也是造成风机盘管流水的原因。山东莱恩公司与河南常远公司虽然对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有异议,但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且山东莱恩公司与河南常远公司无提供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否定,对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因山东莱恩公司与河南常远公司的共同过错造成大河名苑小区楼房内空调漏水,在无法区分二者过错大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山东莱恩公司与河南常远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应由山东莱恩公司与河南常远公司各负担50%。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第一次鉴定费23000元,虽然是在双方诉讼之前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委托,但在鉴定取样时公证文书载明是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东莱恩公司、河南常远公司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从而说明山东莱恩公司与河南常远公司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鉴定的事实是认可的,因此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次鉴定产生的费用23000元予以认定。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的公证费、购买风机盘管、维修费、二次鉴定费及因漏水赔偿业主的费用均是因风机盘管漏水给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均予以认定,以上费用合计202098元,山东莱恩公司、河南常远公司各负担50%为101049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山东莱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101049元。二、河南常远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101049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1元,山东莱恩公司、河南常远公司各负担2165.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河南常远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大河名苑一期地源热泵能源站2019年6月10日至9月15日及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每日运行记录表,证明河南常远公司依据管理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从运行记录表中可以看出维护和保养的各项指标均是合格的,河南常远公司不存在疏于管理的现象,同时证明河南常远公司没有对空调主机进行过大修。2.空调主机处安装电子水处理器的照片打印机一张,证明河南常远公司在负责维护保养的中央空调主机处装有电子水处理器,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河南常远公司负责维护的补水箱的“总铁、浊度”均是合格的。
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河南常远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运行记录表书写不规范,没有书写人员的具体名字,且对于日期书写的随意性也非常大,存在日期随意跳跃的情形,不具备连贯性,另外,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审时多次要求河南常远公司提供运行记录表、维修记录表和保养记录表,但河南常远公司均没有提交。该证据只是运行期间的书写记录,且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证明河南常远公司主张的空调主机没有大修的情况。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确定该证据的拍摄时间、地点和环境,鉴定报告中已经明确写明现场勘验时没有水质处理的设备,且在一审质证和要求鉴定人员到场接受质询的过程中,河南常远公司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山东莱恩公司对河南常远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该证据中记载有室内空调故障的解决结果,但在漏水期间的情况却没有显示,另外,该证据记录时间比较早,记录的真实性还需要业主进行检查。对证据2,认为该证据和水质情况没有直接关联,该证据显示的补水处理设备主要作用是对补进补水箱的自来水进行处理,对系统水没有任何作用。
本院认证如下:河南常远公司提供的证据1,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东莱恩公司对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因该记录表存在记录不规范、日期涂改等情形,在相关记录人员未到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河南常远公司提供的证据2,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证据的拍摄时间、地点等提出异议,河南常远公司未就此进一步举证证明,无法确认该证据中的电子水处理器与本案的关联性,且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中也明确记载勘验现场未见对涉案中央空调系统用户侧补充水和用户侧循环水进行水质处理的设备,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山东莱恩公司与河南常远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2019年夏季大河名苑小区中央空调运行后,小区开通的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出现漏水、穿孔等现象,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于2020年8月24日委托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小区中央空调风机系统腐蚀、泄露原因进行了鉴定,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均无异议,并且鉴定人员在一审庭审时出庭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山东莱恩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上海欣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根据该《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可知,上海欣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鉴定时对已使用风机盘管、未使用风机盘管、风机盘管内水样、补水箱内水样、主机蒸发器内水样及1个在用风机盘管的过滤器进行了随机取样,通过实验室试验及检查、测试等,分析认为未使用风机盘管的铜管在加工过程中引入了油质污染物和凸起颗粒物并造成铜管内壁污染,污染物所含有的氯、氧、铁元素在循环水的作用下对内壁形成腐蚀,风机盘管铜管从内向外腐蚀穿孔、导致泄露,并由水样检测结果分析,补水箱内水样的电导率、总碱度不符合GB/T29044-2012《采暖空调系统水质》中表2对补充水的要求,勘验现场未见对涉案中央空调系统用户侧补充水进行水质处理的设备,不符合GB/T29044-2012第4.2.2条“当补充水水质超过本标准时,补充水应做相应的水质处理”的要求,取样风机盘管内水样的浊度、总铁、溶解氧不符合GB/T29044-2012表2对循环水的要求,勘验现场未见对涉案中央空调系统用户侧循环水进行水质处理的设备,不符合GB/T29044-2012中第4.2.3条“集中空调循环冷水系统应设置相应的循环水水质控制装置”的要求,风机盘管内循环水的浊度、总铁及溶解氧远超标准要求,该问题会加速风机盘管内壁的整体腐蚀,从而得出“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铜管点状腐蚀、泄露原因与风机盘管的铜管加工过程中引入的污染物有关,风机盘管中循环水的浊度、溶解氧、总铁严重超标加速了铜管内壁的整体腐蚀”的结论,由此可见,大河名苑小区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出现漏水、穿孔等现象与山东莱恩公司在生产加工风机盘管过程中引入污染物的行为有关,也与河南常远公司在对小区中央空调日常管理、维护过程中未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用户侧补充水和用户侧循环水水质处理设备从而导致风机盘管中循环水的浊度、溶解氧、总铁严重超标的行为有关,山东莱恩公司与河南常远公司对此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山东莱恩公司与河南常远公司对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河南常远公司另上诉提出其公司不应承担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诉前因单方委托鉴定所支出的公证费及鉴定费,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2019年夏季开始大河名苑小区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开始大量出现漏水、穿孔等情形,为查明造成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出现漏水、穿孔等现象的原因,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对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内铜管现场随机三次采样及寄送样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寄送的中央空调风机铜管质量进行鉴定,虽然公证书中未表述河南常远公司在场工作人员情况,但河南常远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认可该次鉴定取样时其公司有工作人员在场,同时,根据前述分析可知,河南常远公司对小区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出现漏水、穿孔等情形存在过错,而上述公证费及鉴定费均是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因风机盘管漏水、穿孔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河南常远公司应当按责任比例承担该部分费用,因此,河南常远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山东莱恩公司、河南常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1元,由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65.5元,河南常远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1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 慧
审判员 张莎莎
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