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92民初2406号 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0981083A。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8********。 被告:临沂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与临工路交汇处福布斯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731014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恩空调)与被告临沂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付空调安装工程款113748.95元及利息。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原、被告签订《阳光大地世纪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阳光大地世纪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为22764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二年,从本空调工**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他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8年6月6日,原、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经双方结算,本工程结算价为2274979元。工程结算后,被告已陆续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现余下的结算总价的5%的保修金113748.95元已于2020年7月6日到付款期,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无奈,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付空调安装工程款113748.95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置业辩称:一、原告请诉请***置业偿付空调工程款113748.95元及利息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1.原告陈述***公司尚欠合同工程结算总价5%的保修金113748.95元拒不支付。根据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5.2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并完成结算,如没存在质量问题,再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期限为二年)。事实上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5月12日,原告向***公司提供《关于阳光大地世纪城Dn4-7#-9#,Ds4-10#-13#楼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系统调试的承诺函》文件,承诺未进行调试的空调在后期首次使用需要调试时,原告将在24小时内安排售后服务人员上门进行调试和使用指导,并在48小时内完成调试。如若未能按时完成上述内容,原告愿意接受5000元/次的罚款,若连续三次未能按时完成上述内容,原告愿意放弃合同金额5%的质保金。2018年6月6日,原告同***公司对工程安装进行了验收,2018年7月6日进行了结算,结算价款为2274979元,***置业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2020年6月,工程保修期将满,***置业通知原告对空调进行调试,2020年7月15日,原告进场清理现场并接电源,开始调试准备工作。数日后,原告告知地下水位过低导致空调不能正常运行,亦不能进行调试,待水位升高后再进行调试。原告诉请偿付空调工程保修款应当予以驳回;2.工程款利息依附于工程本金,工程款未达到合同付款节点,故亦未产生其利息,应予以驳回。 二、原告诉请诉讼费用由***置业承担,无任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一、阳光大地世界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用以证明原告承包施工被告建设的阳光大地世纪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款为22764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二年,从本空调工**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他详见合同;二、阳光大地世界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验收表,用以证明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6日验收合格;三、阳光大地世界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证明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为2274979;四、验收报告四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对于28套别墅中的4套进行验收,涉案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包括空调调试,当时涉案工程没有投入运行现场的供电配套一直未完善,该四套是就近选取,且我方自行解决的电源。对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对于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合同同时证明,原告的承包范围包括空调设备采购安装,系统实验系统调试,承包费用包括了设备调试费,针对这两点原告并没有完成合同上的约定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先施工后付款,现在没有权利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验收是空调安装验收表,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表,也是因为空调没有完成调试,所以无法进行竣工验收。质保期应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对于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这四套没有问题,但不能证明其余的空调没有问题。 被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关于阳光大地世纪城Dn4-7#-9#,Ds4-10#-13#楼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系统调试的承诺函;二、电表抄表记录;三、车辆出入登记表。以上三份证据均证明1、原告在工程施工完成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部调试,并对未调试空调作出相应承诺和愿意承担的违约责任;2、证明原告在保修期满前进场准备空调的调试工作。 经原告质证,原告认为2018年5月2日确实进行调试过一次,但因现场不具备条件无法调试,不具备入住环境下,无法调试,调试与质量是两个问题。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四,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原告亦未提出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庭审对其综合分析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5日,原告莱恩空调作为乙方,被告***置业作为甲方,双方签订《阳光大地世纪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承包甲方阳光大地世纪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由乙方按照其设计并甲方认可的施工图纸包工包料并进行安装,合同价款为单价包干,即81300元/户,28套合计22764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款的80%拨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如没存在质量问题,再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期限为二年);质保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从本空调工**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甲方在保修期满二年且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30天内将5%保修金支付给乙方(无息)。在质量保修期内,任何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1乙方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2、乙方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乙方规定的义务;3、除上述原因外其他任何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责任;4、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通知24小时内达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并进行修复工作,则甲方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根据合同该项工作应是乙方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甲方可从应退还给乙方的保留金中扣除,工程款不足以扣的,乙方还应按实赔偿。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双方在该合同另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后原被告均加盖单位公章。原被告双方另签订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证书》,双方对工程质量及乙方应负的质量保证及维修义务进行了签订。另外双方明确列明空调价格具体明细。2018年5月12日,原告给被告出具《关于阳光大地世纪城Dn4-7#-9#,Ds4-10#-13#楼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系统调试的承诺函》一份,上书:“原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18年2月底,原告公司已完成28套别墅中央空调所有安装工作及系统调试前准备工作。由于现场供电配套一直未完善,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系统调试工作一直未能进行。2018年4月底,经与被告公司沟通协商,由原告公司自行解决调试所需电源,以就近原则选取四户进行调试。调试完毕后,原告公司负责将系统及风机盘管里的水排放及清扫干净,保证空调不会因外界温度过低而使得系统管道冻裂;被告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为此,原告公司对未调试的24户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系统质量及系统调试作出以下承诺:1.被告公司(或小业主)在后期首次使用调试时,若出现因设备质量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原告公司将立即维修处理,保障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且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被告公司(或小业主)在后期首次使用需要调试时,在通知我公司24小时内,我公司将安排售后服务人员上门进行调试和使用指导,并在48小时内完成调试(非我公司责任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若未能按时完成上述内容,原告公司愿接受5000元/次的罚款。若连续出现三次未能按时完成上述内容,原告公司愿意放弃《阳光大地世纪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金额的5%的质保金(合计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叁仟捌佰贰拾元整)。 2018年6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阳光大地世纪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验收表》上列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8日,完工日期为同年11月17日,验收评定为“山东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阳光大地世纪城二期28套别墅室内空调末端风机盘管设备及管道、阀门安装、机房模块式水源热泵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室外井水侧设备及管道的安装,经验收,评定合格。原被告均在此加盖公章,并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同年7月6日,被告公司给原告公司出具结算审核确认表。上列明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为2274979元。被告工程部、经营管理部、分管领导负责人均签字,并由被告加盖公章。后被告累计支付工程价款总价的95%,原告主张余欠质保金在到期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阳光大地世纪城二期28套别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本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装空调义务,被告经验收并由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为2274979元。被告已经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未付质保金113748.95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质保金被告是否应予支付。综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双方的质保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从本空调工**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被告在保修期满二年且原告方无违约的情况下30天内将5%保修金支付给原告。2018年5月12日,原、被告选取就近四户进行调试并给被告出具承诺函后,被告于2018年6月6日与原告签订验收表,被告明确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另根据之后被告出具的最终结算价格亦视为被告认可原告的工程质量合格,并由被告对最终价格的确认。至原告起诉时,已经过两年质保期,被告虽主张原告未能对剩余24户调试构成违约,但根据证据规则,被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违约的事实,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拒绝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为出现质量问题,但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拒付款项的条件成就,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质保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利息原告主张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沂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现代莱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空调安装工程款113748.9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7元,由被告临沂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