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7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银凤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01478L。
法定代表人:周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玲,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金属表面处理生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XA9G0Y。
法定代表人:王洪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艺函,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鲁1103民初1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15×××58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81×××50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的金属表面处理中心生态产业园内项目9号和10号钢结构厂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纪庆义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