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11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01478L。
法定代表人:周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仁,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大朱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8468804E。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0万元,本院于同年5月21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11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套。2021年5月18日,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