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729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银凤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01478L。
法定代表人:周军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金属表面处理生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XA9G0Y。
法定代表人:王洪萌,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的金属表面处理中心生态产业园内项目9号和10号钢结构厂房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200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15×××58账户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81×××50账户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的金属表面处理中心生态产业园内项目9号和10号钢结构厂房,保全价值1200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保全财产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纪庆义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