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729号之二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银凤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01478L。
法定代表人:周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玲,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金属表面处理生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XA9G0Y。
法定代表人:王洪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艺函,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793元,由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纪庆义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