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302执恢102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军军、何素兰、扈悦状、冯珍珍。
执行依据:(2015)临兰商初字第2393号民事调解书。
原执行案号:(2016)鲁1302执2524号。
执行标的:3500000。00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军军、何素兰、扈悦状、冯珍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根据执行通知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结案,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屏蔽被执行人信息网、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人员信息,解除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附注:被执行人公开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公开信息,均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征信机构采集保存的信息,或者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不符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的开始日及终止日。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屏蔽日期,为不良信息终止日。但社会征信机构已采集相关不良信息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因此,社会征信机构依法可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屏蔽之日起,将不良信息继续保存5年,期间,仍然会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发现社会征信机构保存不良信息超过五年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该社会征信机构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对不良行为的终止日作出说明,要求该社会征信机构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