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2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辰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凤凰大街与温泉路交汇***商贸沿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Q65LA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银凤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0147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金属表面处理生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XA9G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恒大华府10栋1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AR2J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辰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日照鑫百镀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辰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辰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辰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80元,减半收取24440元,由上诉人山东辰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