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滨某某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合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71489353H。
法定代表人:杨金发,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研道20号综合楼1号楼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07437H。
法定代表人:官景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滨***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1507.73元(包括货款2785344.5元、违约金139267.23元、案件受理费15099元、执行费3179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展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