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1民初1310号
原告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71489353H。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击水(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2552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2元,减半收取计5481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