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东园园、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津高民申字第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仁合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园园,女,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女,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园园、一审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鹏公司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定润鹏公司与东园园于2011年8月23日后进行的业务因未进行结算,应另案解决,但润鹏公司的抗辩意见系其已在后续交易中付清了8月23日前欠付东园园的4万元运费,不能因为后续交易未结算而否认付清运费的事实。两审法院将润鹏公司与东园园的交易割裂审理,损害了润鹏公司的利益。另外,润鹏公司依据两审判决指向的法律途径,就其向东园园多支付的运费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诉请被法院驳回。故润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东园园提交意见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润鹏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对于截至2011年8月23日前润鹏公司欠付东园园运费4万元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且东园园持有相应欠条。鉴于双方在8月23日之后仍有业务往来,但并未就后续业务的账目进行核对,两审法院对双方无争议的4万元欠款予以确认,对8月23日之后双方的债权债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且并未损害润鹏公司的合法权利。
综上,润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滨海润鹏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