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2679号
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37923-0。
法定代表人:任桂林,职务经理。
诉讼代表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杰,山东众成清泰(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工业园区创业路与新能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贾春朝。
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月
书记员邢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