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3民初2683号
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菲尔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新华
法官助理王月 书记员邢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