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668号
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66137923-0,工商注册号:371421228005486。
法定代表人:任桂林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69530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3087L
法定代表人:许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审请作出(2021)鲁1403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一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海宁
书 记 员 车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