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403民初1008号
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任桂林职务:经理。
诉讼代表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杰,山东众成清泰(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道7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俊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拉林铁路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大桥对面。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职务:董事长。
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拉林铁路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货款1164229.77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称,2018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的拉林铁路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被告二)针对新建川藏铁路拉萨至林芝段站点后四电工程LLQC标段工程签订两份《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格构式钢柱、避雷线等,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尚有1164299.77元货款未支付。2019年9月20日,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4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进行了公告,并依法指定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作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依法向被告发送《催款通知书》,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1164229.77元货款,审理期间于2021年6月17日已付518827.96元,尚欠645401.81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清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278元,减半收取76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39元,由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一超
审 判 员 李新华
人民陪审员 李南南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月
书 记 员 邢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