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403民初1007号
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任桂林。
诉讼代表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杰,山东众成清泰(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琪,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拉林铁路四电工程项目二分部,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林琼岗路东一路7号。
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拉林铁路四电工程项目二分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99773.63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的拉林铁路四电工程项目二分部(被告二)针对新建川藏铁路拉萨至林芝段站后四电工程签订两份《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拉林四电-JCW-2018-002#(局采)、拉林四电-JCW-2018-004#(局采)),并于2019年4月9日又分别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拉林四电-JCW-2018-002#补1(局采)、拉林四电-JCW-2018-004#补1(局采)),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格构式钢柱、避雷线增高肩架、隧道内吊柱等,合同同时对采购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尚有899773.63元货款未支付。2019年9月20日,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4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进行了公告,并依法指定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作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依法向被告发送《催款通知书》,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899773.63元货款,审理期间于2021年7月2日已付101543.52元,尚欠798230.11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清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798元,减半收取63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99元,由原告***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一超
审 判 员  李新华
人民陪审员  李南南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月
书 记 员  邢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