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399号

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桂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