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246号
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宝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宝宝,男,1977年8月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杨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杨宝宝名下银行存款460万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杨宝宝名下银行存款460万元。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