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3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锦程村。
法定代表人:姚巧娣,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民终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永晴
审判员  蔡源原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