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5民初7075号
原告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圣法。
委托代理人周文庆。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技术开发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明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童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