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响水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3103号
原告:响水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葛中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65883044Y,住所地,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韩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旭,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建,男,1979年10月15日生,住阜宁县。
第三人:廖树军,男,1963年12月13日生,住建湖县。
原告响水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韩建、第三人廖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响水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响水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响水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依法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响水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祥
人民陪审员  倪昌群
人民陪审员  王学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成 云
书 记 员  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