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新型管桩有限公司、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凯,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型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30197719X8,住所地射阳县洋马镇港中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东,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型管桩有限公司、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与被上诉人的实际经营者韩立东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元
审判员  缪翠玲
审判员  顾春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