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1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韩立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902执1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清郁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陶鹰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