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4民初60号之一
原告: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3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届人,系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洋
书记员彭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