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2801号
原告: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4幢10楼3号。
法定代表人:张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一55。
法定代表人:李学文。
本院在审理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0元,由成都西南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宇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