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8817号
上诉人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瑞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运达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丰泰瑞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运达公司承担。二审审理期间,丰泰瑞达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以其同意依照原审判决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丰泰瑞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 艳 玲
审判员 梁 晴 敏
审判员 雒 文 佳
书记员 卢倚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