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运达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5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运达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8817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8)粤0305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21.9001%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成都运达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以(2020)粤0305执51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21.9001%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成都运达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8817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8)粤0305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650元已由本院从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的11xx09账户中扣划,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519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丹
书记员 潘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