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和、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7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君,广东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广东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可,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和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瑞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因**和违约,触发股权回购条款。事实上,丰泰瑞达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完成业绩35%所具备的前提条件,导致**和未完成业绩指标。**和因丰泰瑞达公司的严重违约被迫离职,不属于约定的中途离职须回购股权情形,且离职后的工作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行为。二审法院无视丰泰瑞达公司先行构成违约的情况,偏袒其违法违约行为,错误认定由**和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实际后果。(二)二审法院错误认定股权回购款的计算标准。2016年,丰泰瑞达公司在控制广州星柯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柯蓝公司)期间,与其他关联公司存在大额转账,形成虚假支出,由此形成的审计报告,不应作为回购股权款项的基数。且丰泰瑞达公司仅诉请**和回购55.76%股权,二审法院却确认合同约定的回购股权款项计算公式中股权回购的90.16%比例有效系错误的。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和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需要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和是否应依约向丰泰瑞达公司回购星柯蓝公司55.76%股权。本案中,丰泰瑞达公司与**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和主张因丰泰瑞达公司提供的过往不真实交易数据,导致其作出的2016年完成业绩指标35%承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和提交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且**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商事交易前理应尽到审慎的尽职调查义务,故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和上述主张,并无不当。**和主张丰泰瑞达公司的系列违约行为,导致其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但**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丰泰瑞达公司限制其管理权限及项目范围,与其业绩不达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和辩称因发现丰泰瑞达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而被迫离职,亦非其不依约履行回购股权义务的理由,且**和在合同履行中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触发了股权回购条款。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和已构成违约,应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亦无不当。因星柯蓝公司的股东深圳市沃野瑞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和与丰泰瑞达公司之间的约定事先清楚并参与,事后也书面表示同意,另一股东上海三利技术数字有限公司在收到丰泰瑞达公司送达的要求**和回购55.76%股权通知后,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明确表示要对上述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丰泰瑞达公司要求**和回购55.76%股权的请求,亦无不妥。**和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谢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