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699号
原告: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701-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885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数字技术园A3栋4栋C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80L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七道007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3栋四楼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4GP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379126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08637号的《保单保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79126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912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