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5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七道007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3栋四楼A-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道9号软件大厦701-7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数字技术园A3栋4栋CD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腾,广东宝源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水杏,广东宝源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长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武长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