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与深圳市津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8250号
原告: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701-7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女。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津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南七道007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3栋四楼A-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移动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07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3栋四楼B-1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津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移动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计250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