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1民初3723号
原告:云南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中豪小商品加工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豪小商品加工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2017年10月30日,原告云南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中豪小商品加工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中豪小商品加工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9元,减半收取3954.5元,剩余3954.5元退还原告云南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长邹序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