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乔瑞奎,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某花园某阁XXXXXX室;
轮候查封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十二处房屋。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长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学林